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 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省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可以依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五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 权责清晰.分类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对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的检查属于日常检查.根据相关工作任务部署和要求,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或特定领域开展的检查属于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