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省。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可以依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清晰,分类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对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的检查属于日常检查,根据相关工作任务部署和要求、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或特定领域开展的检查属于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