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可以依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五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清晰,分类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对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 生产 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的检查属于日常检查,根据相关工作任务部署和要求、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或特定领域开展的检查属于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