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可以依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五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 权责清晰、分类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 对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的检查属于日常检查,根据相关工作任务部署和要求 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或特定领域开展的检查属于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