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 省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可以依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五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清晰。分类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对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的检查属于日常检查.根据相关工作任务部署和要求,针对特定对象 特定事项或特定领域开展的检查属于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