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 销售和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可以依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五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清晰 分类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 对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的检查属于日常检查,根据相关工作任务部署和要求,针对特定对象 特定事项或特定领域开展的检查属于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