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省。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可以依据职责和工作需要 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五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清晰,分类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 为基本方式,对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的检查属于日常检查。根据相关工作任务部署和要求 针对特定对象 特定事项或特定领域开展的检查属于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