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查标准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 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 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二.排斥 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六,其他限制商品 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 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一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二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 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一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三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