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查标准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 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 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 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价格或者补贴,五 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 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三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第十二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 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