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查标准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 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二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 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价格或者补贴。五、在资质标准 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 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四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三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