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查标准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 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二.排斥,限制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四 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 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要素的价格水平,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第十二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 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