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查标准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 领域 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五.在资质标准 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六,其他限制商品 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第十二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 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三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