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查标准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一 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 要素输出,二 排斥 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三.排斥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六.其他限制商品 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 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二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第十二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 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