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查标准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一 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 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二,排斥.限制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三、排斥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一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三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第十二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