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模式第六条、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遵循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要求、第七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可选择以下城市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卫生防疫用地 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除外 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除外.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广场用地等.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其原有土地用途。第八条。新建居住区要落实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有关要求 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第九条,既有社区要逐步补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和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 大力优化整合居住小区配建用房公共空间,合理利用居民小区空地 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 以及可再利用的园区 楼宇。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闲置校。园。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通过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征收改建等方式进行、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第十条,区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条件下,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后,提供国有房产给社区,小区,发展嵌入式服务、第十一条.设施和场地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段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降低各类空间环境中的潜在风险 第十二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以居民步行不超过1000米可达为原则。布局在便捷可达,安全通畅的地段.并宜结合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第十三条。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 支持有条件的社区达到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 社区服务中心、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第十四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条件.可集中设置 也可分散设置、以资源整合,集约建设为原则、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采用,插花。式等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以街道为单元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 应结合实际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 统筹设置服务场景,优先保障设置婴幼儿托位.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必要空间。第十五条.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0平方米 服务功能不少于3项.其中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不少于2项。原则上应配置养老服务或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第十六条,采用 插花,式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根据群众需求,优先选择配置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 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 可酌情辅助配置其他适宜的服务功能,第十七条、新建社区配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重点考虑,一老一小、服务需求,优先在低楼层布置、家政便民 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功能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并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第十八条.既有社区已具有相关功能的服务设施,但规模不能满足建设标准的.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城市更新政策法规。适度增容扩建。第十九条、既有社区闲置,低效等用房改建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资源的统筹调配,提升社区服务供给.探索采取优先经营、共享利润或志愿积分兑换等方式、鼓励引导产权人,酒店等主体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转型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