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模式第六条。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遵循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 试行,要求 第七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可选择以下城市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除外.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广场用地等、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其原有土地用途,第八条,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要求,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第九条.既有社区要逐步补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和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大力优化整合居住小区配建用房公共空间。合理利用居民小区空地。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 以及可再利用的园区 楼宇,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 闲置校 园,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通过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征收改建等方式进行 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条,区县 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条件下.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后,提供国有房产给社区 小区、发展嵌入式服务.第十一条,设施和场地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段进行建设 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降低各类空间环境中的潜在风险。第十二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以居民步行不超过1000米可达为原则 布局在便捷可达,安全通畅的地段.并宜结合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第十三条。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支持有条件的社区达到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 社区服务中心.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 第十四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条件、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散设置.以资源整合、集约建设为原则。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 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采用.插花,式等方式 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以街道为单元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进行统一规划布局 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统筹设置服务场景。优先保障设置婴幼儿托位,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必要空间,第十五条,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0平方米。服务功能不少于3项,其中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不少于2项 原则上应配置养老服务或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第十六条 采用、插花。式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根据群众需求、优先选择配置养老服务 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可酌情辅助配置其他适宜的服务功能。第十七条.新建社区配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重点考虑,一老一小、服务需求 优先在低楼层布置,家政便民,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功能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 合理配置并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第十八条、既有社区已具有相关功能的服务设施,但规模不能满足建设标准的,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城市更新政策法规,适度增容扩建 第十九条。既有社区闲置 低效等用房改建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资源的统筹调配 提升社区服务供给、探索采取优先经营 共享利润或志愿积分兑换等方式。鼓励引导产权人 酒店等主体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转型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