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模式第六条.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遵循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 试行。要求。第七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可选择以下城市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除外,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广场用地等、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其原有土地用途 第八条、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有关要求,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第九条,既有社区要逐步补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和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 大力优化整合居住小区配建用房公共空间.合理利用居民小区空地,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以及可再利用的园区,楼宇,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闲置校、园、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通过整合社区用房 产权置换,征收改建等方式进行 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第十条 区县,开发区 可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条件下、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后、提供国有房产给社区 小区 发展嵌入式服务.第十一条 设施和场地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段进行建设 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降低各类空间环境中的潜在风险。第十二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以居民步行不超过1000米可达为原则。布局在便捷可达、安全通畅的地段、并宜结合公共绿地 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第十三条.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支持有条件的社区达到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第十四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条件 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散设置,以资源整合.集约建设为原则,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 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采用,插花、式等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以街道为单元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统筹设置服务场景、优先保障设置婴幼儿托位,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必要空间,第十五条.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0平方米,服务功能不少于3项。其中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 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不少于2项,原则上应配置养老服务或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采用 插花 式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根据群众需求,优先选择配置养老服务 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可酌情辅助配置其他适宜的服务功能。第十七条 新建社区配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重点考虑 一老一小 服务需求、优先在低楼层布置、家政便民 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功能可根据实际情况 利用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并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 实现共建共享,第十八条、既有社区已具有相关功能的服务设施.但规模不能满足建设标准的。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城市更新政策法规,适度增容扩建、第十九条、既有社区闲置、低效等用房改建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资源的统筹调配、提升社区服务供给.探索采取优先经营 共享利润或志愿积分兑换等方式、鼓励引导产权人 酒店等主体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转型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