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模式第六条,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要求,第七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可选择以下城市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除外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广场用地等。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其原有土地用途,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要求。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第九条.既有社区要逐步补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和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大力优化整合居住小区配建用房公共空间 合理利用居民小区空地、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 以及可再利用的园区,楼宇 仓库.集体房屋 商业设施,闲置校。园、舍 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通过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 征收改建等方式进行.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条.区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 在保持所有权不变条件下,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后、提供国有房产给社区、小区。发展嵌入式服务.第十一条 设施和场地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段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降低各类空间环境中的潜在风险.第十二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以居民步行不超过1000米可达为原则。布局在便捷可达 安全通畅的地段、并宜结合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第十三条 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支持有条件的社区达到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第十四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条件.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散设置.以资源整合,集约建设为原则,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采用。插花 式等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以街道为单元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统筹设置服务场景 优先保障设置婴幼儿托位 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必要空间,第十五条。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0平方米,服务功能不少于3项,其中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不少于2项,原则上应配置养老服务或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第十六条,采用 插花,式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 应根据群众需求.优先选择配置养老服务 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 可酌情辅助配置其他适宜的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新建社区配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重点考虑.一老一小 服务需求。优先在低楼层布置 家政便民 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功能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并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第十八条,既有社区已具有相关功能的服务设施、但规模不能满足建设标准的。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城市更新政策法规 适度增容扩建.第十九条.既有社区闲置.低效等用房改建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 加强资源的统筹调配 提升社区服务供给。探索采取优先经营,共享利润或志愿积分兑换等方式、鼓励引导产权人.酒店等主体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转型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