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报与审核第九条。园区申报条件、一 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 并已正式成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三,园区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并经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四、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 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五 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要有一批专家工作站和科学测试检测中心。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六、园区要有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 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高素质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七,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统筹科技资源。协调推进.充分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 第十条 园区申报程序,一,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第十一条,园区申报材料、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四 其他有关附件材料。第十二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一 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 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通过视频答辩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三、园区管理办公室将考察报告及专家评审结果报请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由科技部发文正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