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民航局核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核准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国际航空运价核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 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民航局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核准申请,一.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属于核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予以受理。第八条,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和货币兑换率等因素、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报的国际航空运价进行核准。第九条,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十条,经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需要调整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民航局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准。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报民航局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报民航局备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备案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国际航空运价实行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国际航空运价种类 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调整已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民航局备案,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准确 全面地公布旅客公布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的水平以及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