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 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九条,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 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 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 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应当遵循合法 正当 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 默认授权 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 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 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 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 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 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 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第十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 地址。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 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一 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 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 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 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 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 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三 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