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八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领导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制定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相关规章制度。决定重要事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化主管单位。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单位.归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 粮食质量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相关规章制度.二。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体系建设.编制。组织实施标准化发展规划计划.三,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报批和复审等工作.四,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备案和复审等工作.五。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六,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七,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建立标准制定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协同机制.完善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八。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试点示范,九。综合指导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十。指导粮食和物资储备团体标准化工作.十一,归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司局单位。垂直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承担下列工作,一,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有关标准体系框架设计。二,提出标准项目需求和制修订建议、参与相关标准立项 起草.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三,参与相关标准的宣贯和监督,将标准实施纳入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向标准化主管单位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条。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关制度.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实施,组织申报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制修订项目.三,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和监督、向标准化主管单位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四,其他标准化工作相关任务,第十一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归口负责相关工作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 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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