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家林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第四十五条,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日 为单位的,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按照日计算期限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办策字 2004,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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