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能量交易第十五条,电能量交易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电力交易双方协商、第十六条,经营主体在履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 哄抬价格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经营主体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第十七条 电能量交易应通过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校核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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