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材审核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 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编译、版教材完成后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 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跨省,区,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牵头省,区,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 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 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 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 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 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 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第十八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区、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