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材审核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 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 编译、版教材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第十五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跨省,区,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牵头省。区,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 公安、司法 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 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第十八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区,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