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材审核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 编译、版教材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 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第十五条 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 跨省、区。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牵头省、区。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科技 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 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第十八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 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区,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