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材审核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 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编译。版教材完成后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第十五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 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跨省、区 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牵头省,区.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 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 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 司法 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 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第十八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区,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