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材审核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 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编译。版教材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第十五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 跨省,区 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牵头省.区 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 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 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 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 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第十八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区、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