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材审核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编译,版教材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第十五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跨省,区,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牵头省 区、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 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科技 教育。文化和旅游 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 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 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 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 区、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