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材审核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编译、版教材完成后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 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第十五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 跨省。区 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 由牵头省 区,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 学科专家 课程专家 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 科技。教育 文化和旅游,民族 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第十八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 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区。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