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材审核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编译 版教材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 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第十五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跨省 区 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牵头省 区,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 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第十八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区,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