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材审核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 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 编译,版教材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 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 跨省.区,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牵头省,区.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 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 司法、安全。科技 教育.文化和旅游 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 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第十八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区 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