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材审核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 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 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编译.版教材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 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 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条 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跨省.区 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牵头省。区。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 学科专家,课程专家 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 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 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第十八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区 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