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其他单位或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许可办理条件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承办单位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农业农村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设立的企业。不得开展与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明确监管方式和标准、第三十四条。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变更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已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确保审批与监管权责统一、第三十五条,承办单位负责同志,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十六条,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 尚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八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