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承办单位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不得转由其他单位或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许可办理条件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承办单位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农业农村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 及其设立的企业。不得开展与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明确监管方式和标准,第三十四条。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变更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已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确保审批与监管权责统一。第三十五条,承办单位负责同志.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 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轮岗交流,第三十六条。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尚未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予以处理 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