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七条.水利风景区经认定后、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水利风景区标志,标志内容应当包括水利风景区标识.水利风景区名称。认定时间,范围以及水利设施。水治理成效.河湖水情,水文化等相关说明 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由水利部制定.省级水利风景区标识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水利风景区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调度.并遵守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水资源保护,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等规定、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管理与保护制度.合理划分功能分区、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景区内主要设施 水质水量等监测信息,加强水利风景区安全监测,第二十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场所及设施、开展水利科普.水利法治和水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内水利遗产调查,保护与利用,建立并完善水利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明确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充分挖掘水利遗产时代价值.凸显水文化元素、创新水利遗产利用方式,第二十二条。在水利风景区内开展游憩观光,文化体验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水利工程设施。水资源水环境,河湖水域岸线、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水利风景区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施、鼓励建设污水收集、净化和利用设施,使用绿色低碳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游览路线沿线设置路标,指示牌等标识、在不宜对公众开放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并落实管控措施.在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影响防洪和供水安全的,二 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三、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乱弃乱堆乱埋垃圾等。四、违规存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五,违规占用河湖水域岸线或者破坏河湖空间完整性。损害河湖功能的、六,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七,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八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风景区建设与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