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预测预报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综合分析监测信息 科学研判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 第二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应当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 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并注明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等,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分为长期预报.中期预报 短期预报和警报、长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30天以上发布。中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10天至30天发布.短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5天至10天发布.农作物病虫害一旦出现突发、暴发势头,立即发布警报,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机构重点发布全国一类农作物病虫害长期,中期预报和警报.省级植保机构重点发布本行政区域一类。二类农作物病虫害长期,中期预报和警报 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发布本行政区域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和警报。第二十三条.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可通过广播、报刊。电视 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载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应当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不得更改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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