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 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 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第八条、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当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 赔付返还或者其他利益.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 业务系统中投保信息必录项应当至少包括 一。客户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等、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但需留存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同时注明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二,保险标的信息.种植业保险标的数量,品种、地块或村组位置.养殖业保险标的数量、品种,地点位置、标识或有关信息,森林保险标的数量。属性,地点位置等,三,其他信息、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科技应用,可以采用生物识别等技术手段 对标的进行标识并记录、确保投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严禁虚假记录或编制投保信息。相关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当留存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业务 还应由投保组织者核对并盖章确认.保险机构可以采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电子签名等可验证方式确认投保清单.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办人员不得篡改承保信息.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保险标的真实性 准确性。权属和风险等情况进行查验,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资料。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单位。保险机构不得将其确定为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特征和分布等情况,采用全检或比例抽查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 数量,权属和风险等情况,保险机构可以从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辅助核查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承保种植业保险。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 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 应由管理部门或组织出具证明资料。承保养殖业保险。还应当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标志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 还应当查验经营许可证明等资料,承保森林保险,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山林权属证明或山林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 应当由管理部门或组织出具证明资料,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 并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查验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等.养殖业如有特殊情形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影像和证明资料、保险机构应当将影像资料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档案,保险机构可以采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查验标的 第十四条 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制作分户投保清单 列明被保险人的相关投保信息,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承保公示,承保公示方式包括.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张贴公告,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发布.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公示方式、公示期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核查 据实调整、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集中核保.原则上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核保,特殊情形可临时授权中心支公司进行核保 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核保权限,明确核保人员职责与权限、实行核保授权分级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当对投保单、分户投保清单.验标影像 承保公示资料等承保要件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承保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承保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审核通过.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当及时发放到户、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批改管理 合理设置保单批改权限 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审批,保险机构应当在业务信息系统中真实 准确,完整记录批改说明及证明资料,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和承保重要信息变动的,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