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第八条 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当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 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赔付返还或者其他利益.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业务系统中投保信息必录项应当至少包括 一。客户信息,投保人 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投保人 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需留存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同时注明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二.保险标的信息 种植业保险标的数量,品种,地块或村组位置。养殖业保险标的数量,品种 地点位置、标识或有关信息.森林保险标的数量。属性。地点位置等 三。其他信息,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科技应用,可以采用生物识别等技术手段,对标的进行标识并记录,确保投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严禁虚假记录或编制投保信息,相关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应当由投保人 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保险机构应当留存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业务,还应由投保组织者核对并盖章确认.保险机构可以采取投保人 被保险人电子签名等可验证方式确认投保清单.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办人员不得篡改承保信息。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保险标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属和风险等情况进行查验.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资料。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单位,保险机构不得将其确定为被保险人.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特征和分布等情况,采用全检或比例抽查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 权属和风险等情况.保险机构可以从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辅助核查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承保种植业保险 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管理部门或组织出具证明资料、承保养殖业保险,还应当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标志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还应当查验经营许可证明等资料、承保森林保险。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山林权属证明或山林承包经营租赁合同 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由管理部门或组织出具证明资料。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并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查验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等。养殖业如有特殊情形.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影像和证明资料。保险机构应当将影像资料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档案 保险机构可以采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查验标的。第十四条,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制作分户投保清单,列明被保险人的相关投保信息,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 保险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承保公示 承保公示方式包括,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张贴公告.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发布、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公示方式。公示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核查。据实调整,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集中核保.原则上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核保。特殊情形可临时授权中心支公司进行核保,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核保权限。明确核保人员职责与权限,实行核保授权分级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当对投保单,分户投保清单.验标影像,承保公示资料等承保要件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承保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承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 不得审核通过,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当及时发放到户,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批改管理,合理设置保单批改权限、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审批。保险机构应当在业务信息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批改说明及证明资料。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和承保重要信息变动的。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