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八条.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第三十九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年度和任期 定量或定性考核、第四十条、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统计数据严重不实和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年度考核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第四十一条,中央企业应根据国家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任期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第四十二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任期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考核责任书中明确.第四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在考核期末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对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四十四条.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通报表扬,第四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考核奖惩体系 结合国资委下达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逐级分解落实相关责任,对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或存在能源消耗 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对年度考核实行扣分或降级处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进行表彰奖励。第四十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制定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细则、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