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中储粮集团公司和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储备棉的出入库计划,落实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不得擅自动用.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第七条,中储粮集团公司和承储企业负责中央储备棉的日常管理,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中储粮集团公司应当监督直属企业与代储企业 出租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直属企业应当指导代储企业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业务。督促其做好中央储备棉仓储保管工作.租赁库点视同直属企业管理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央储备棉储存条件.仓库位置及周边环境有利于储存安全和交通调运、库房和库区符合储备棉储存设计要求以及火灾扑救条件等,代储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第九条。承储企业用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的仓储设施应当配置完好,功能可靠 并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库区内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储备棉业务.承储中央储备棉的仓储设施不得被随意侵占,拆除或迁移、不得影响储备棉安全、第十条。中央储备棉在库储存保管、要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有效措施 满足防水 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盗、防倾塌.防霉变 防虫鼠,防污染等要求,防止出现虫蛀鼠咬.霉烂变质,火灾盗窃、差错事故等情况、库房窗户要进行避光处理.防止发生聚光效应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恶劣天气监测预警和防范、出现暴风雨、洪水等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中储粮集团公司统一设计和制作中央储备棉标识标牌样式。承储企业应当在承储库房门 外墙等醒目位置涂刷或悬挂标识标牌、库号在储存周期内不得变动.中央储备棉的标识为、ZCM,库房不储存中央储备棉时。标识标牌由中储粮集团公司安排撤除.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确保中央储备棉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不得与其他商品或储备同库房混存.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库从事仓储管理工作。保管员负责所管库房的中央储备棉的日常检查和规范作业 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妥善处置和上报 并做好相关记录 保证账卡图表记载内容的完整性 真实性、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在库房内相对统一.显著的位置设置中央储备棉库房平面图,中央储备棉码位卡,中央储备棉库房平面图内容包括库房号、该库房的总件数和重量.入库时间。保管员、垛号,该垛的合计批次数 件数、重量 备注和该垛号下每个码位号的批次数 件数,重量和备注.中央储备棉码位卡内容包括库房号 垛号、码位号、件数,入库时间 重量,保管员 批号,该批的层序号 产地。加工单位和备注。中央储备棉库房平面图。码位卡要与账表,实物相互对应、确保账,货、卡、图、表五相符。做到数据真实准确,记录及时。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仓储设施。机械设备等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记录,避免设施设备故障造成中央储备棉质量变异,储存隐患或者作业风险,作业结束后 设施设备在指定区域摆放整齐 分类清楚,卡物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中央储备棉保管台账。妥善保管作业单据和公检、商检证书等凭证资料。台账,出入库凭证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电子台账长期保存 其他用于监督检查需要的材料至少保留5年 第十八条、中储粮集团公司和承储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对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等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