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负责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申请的注册。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 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第四条,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注册。不表明其对试点企业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五条,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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