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负责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申请的注册.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再融资办法 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第四条,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注册,不表明其对试点企业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五条.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