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负责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申请的注册,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 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第四条、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注册,不表明其对试点企业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五条 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