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 依法负责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申请的注册 中国证监会依照 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规定 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 第四条.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注册。不表明其对试点企业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五条、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