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 依法负责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申请的注册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 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 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 第四条,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注册。不表明其对试点企业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五条,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