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 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 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 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 认定 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 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 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 损失核销等信息,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 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