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 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 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 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 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 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 分析和预警 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 连续。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