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 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 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 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 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 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 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 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 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