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 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 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 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 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 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 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 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 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 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