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 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 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 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 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 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 损失核销等信息、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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