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 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 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 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 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 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 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 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 损失核销等信息,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