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 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 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 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 分析和预警 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