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 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 分类标准 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 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 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 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