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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是指拟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 以传授或提升体育技能.培养体育兴趣爱好 提高身体素质为目的、提供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设立体育项目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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