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承担统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及其人员.第七条。各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的职责是。一.制定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按照规定申报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 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五.收集 汇总和审核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库。支撑相关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对外公布所需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审核对外共享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范围内的资料,六,按照规定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生态环境统计资料.七 指导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八、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研和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九 承担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第八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任务的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提交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配合完成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工作.经批准或者备案后组织实施,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三,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四、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对相关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五,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第九条。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态环境统计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生态环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管理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其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稳定性、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对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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