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 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二.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导致严重后果。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七,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九、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 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 不得有玩忽职守 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