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 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二、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 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六 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 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导致严重后果,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七,故意拖延办案 玩忽职守 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九 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 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