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 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 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二.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导致严重后果 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七,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九、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