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二.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 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导致严重后果。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七。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九。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解聘等处理 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