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 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二.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二 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导致严重后果,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七.故意拖延办案 玩忽职守.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九,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 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