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二。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六 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导致严重后果 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七,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八 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九,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 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 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