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二,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 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二 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导致严重后果.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七。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八 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九。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 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