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 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二 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导致严重后果、六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七,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九、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 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