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 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二,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六 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徇私枉法 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导致严重后果、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七 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九、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十 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 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为仲裁员 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