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 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二 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 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导致严重后果,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七 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九 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十 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 不得再聘为仲裁员 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