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二。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 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导致严重后果,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七.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九 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 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 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