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 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二,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导致严重后果。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七。故意拖延办案 玩忽职守 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九 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