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一 案件终止调查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六,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按照结案处理 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文书齐全 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