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 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 一、案件终止调查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六。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 可以按照结案处理。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 文书齐全.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