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一。案件终止调查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六,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按照结案处理。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