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 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一,案件终止调查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五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六 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按照结案处理,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