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 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一,案件终止调查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六。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按照结案处理。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