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一.案件终止调查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六 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按照结案处理 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文书齐全 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