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一,案件终止调查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六,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按照结案处理,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 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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