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一。案件终止调查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六.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 可以按照结案处理.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