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 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一 案件终止调查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六.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按照结案处理。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文书齐全 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