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 一。案件终止调查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六.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 可以按照结案处理,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