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羁押第十一条、遣返机构应当建立被羁押人员档案。登记被羁押人员信息。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遣返机构应当根据被羁押人员情况实行分区羁押,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不同性别人员应当分别羁押,女性被羁押人员的直接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三条,遣返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规定开展巡视检查.巡视检查由人民警察负责组织实施,羁押女性的场所由女性人民警察负责巡视检查,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巡视检查的.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第十四条 遣返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五条。遣返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突发情况时 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第十六条 被羁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立即制止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遣返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不服从羁押管理.寻衅滋事的,二 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的,三 殴打。体罚 虐待,欺侮其他被羁押人员的,四。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五,袭击人民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六。故意破坏遣返机构设施设备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 七 持有违禁物品的,八,违反遣返机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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