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羁押第十一条、遣返机构应当建立被羁押人员档案,登记被羁押人员信息,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二条。遣返机构应当根据被羁押人员情况实行分区羁押、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不同性别人员应当分别羁押、女性被羁押人员的直接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十三条、遣返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规定开展巡视检查,巡视检查由人民警察负责组织实施 羁押女性的场所由女性人民警察负责巡视检查.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巡视检查的.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第十四条 遣返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五条。遣返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第十六条,被羁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立即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遣返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不服从羁押管理。寻衅滋事的,二,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的,三 殴打。体罚 虐待.欺侮其他被羁押人员的,四.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五、袭击人民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六,故意破坏遣返机构设施设备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 七,持有违禁物品的.八。违反遣返机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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