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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羁押第十一条 遣返机构应当建立被羁押人员档案,登记被羁押人员信息、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二条,遣返机构应当根据被羁押人员情况实行分区羁押。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不同性别人员应当分别羁押 女性被羁押人员的直接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十三条 遣返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规定开展巡视检查、巡视检查由人民警察负责组织实施.羁押女性的场所由女性人民警察负责巡视检查 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巡视检查的.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第十四条,遣返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遣返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第十六条。被羁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立即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遣返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不服从羁押管理,寻衅滋事的。二.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的,三,殴打,体罚 虐待。欺侮其他被羁押人员的 四.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五、袭击人民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六。故意破坏遣返机构设施设备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七、持有违禁物品的、八。违反遣返机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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