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羁押第十一条 遣返机构应当建立被羁押人员档案,登记被羁押人员信息、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二条、遣返机构应当根据被羁押人员情况实行分区羁押.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不同性别人员应当分别羁押 女性被羁押人员的直接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三条 遣返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规定开展巡视检查,巡视检查由人民警察负责组织实施、羁押女性的场所由女性人民警察负责巡视检查 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巡视检查的,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第十四条,遣返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遣返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突发情况时 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第十六条、被羁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遣返机构应当立即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遣返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不服从羁押管理 寻衅滋事的。二,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 自伤的。三,殴打,体罚 虐待,欺侮其他被羁押人员的 四。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五.袭击人民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六,故意破坏遣返机构设施设备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七 持有违禁物品的.八。违反遣返机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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