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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或者营运证以及拼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 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站,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责令改正,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篡改或者擅自删除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数据的,责令改正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使用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公职人员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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