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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或者营运证以及拼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站、的,责令改正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责令改正 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篡改或者擅自删除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数据的.责令改正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使用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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