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为无号牌 无车辆行驶证或者营运证以及拼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站.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责令改正,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篡改或者擅自删除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使用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