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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或者营运证以及拼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 站 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责令改正。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篡改或者擅自删除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数据的。责令改正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使用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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