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或者营运证以及拼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 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站,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 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责令改正,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篡改或者擅自删除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数据的 责令改正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使用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公职人员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