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或者营运证以及拼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站,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责令改正 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篡改或者擅自删除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使用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 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公职人员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