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或者营运证以及拼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站。的.责令改正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 配载证明的.责令改正。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 篡改或者擅自删除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数据的、责令改正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 擅自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使用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急刹车 多车并排 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