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或者营运证以及拼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站.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 配载证明的、责令改正.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篡改或者擅自删除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避站绕行,短途驳载 使用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公职人员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