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 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 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四 责令停止举办、五.吊销许可证件,六。限制从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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