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 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 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处罚适当、第四条、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四,责令停止举办 五 吊销许可证件,六,限制从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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