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宽严相济 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处罚适当.第四条。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四,责令停止举办、五、吊销许可证件,六 限制从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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