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培训大纲第六十二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并持有符合本规定及 技术细则 相关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并按照大纲开展培训活动,一,境内承运人,二 地面服务代理人,三。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四.危险品培训机构 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其危险品培训大纲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六十三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受训人员的职责制定 并包括下列内容、一.符合本规定和 技术细则.规定的声明,二,符合要求的培训课程设置及评估要求。三.适用的受训人员范围及培训后应当达到的要求。四.实施培训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及教员要求。五 培训使用教材的说明.第六十四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确保持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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