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培训大纲第六十二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并持有符合本规定及 技术细则,相关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并按照大纲开展培训活动。一、境内承运人.二,地面服务代理人。三,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四.危险品培训机构.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其危险品培训大纲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六十三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受训人员的职责制定。并包括下列内容,一.符合本规定和 技术细则.规定的声明,二,符合要求的培训课程设置及评估要求.三、适用的受训人员范围及培训后应当达到的要求。四。实施培训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及教员要求,五,培训使用教材的说明,第六十四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确保持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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