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费者协会组织建设 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消费者协会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回复,对于立案查处的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消费普法宣传和消费引导,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消费者协会应当及时总结。推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引导,支持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 消费评议、投诉信息公示。对投诉商品提请鉴定、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反映商品和服务状况 消费者意见和消费维权情况。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或者进行指导谈话.加强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 有关行政部门等各相关方的组织协调。推动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第四十条,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投诉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调查,与有关经营者核实情况 约请有关经营者到场陈述事实意见 提供证据资料等、第四十一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