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抄送国家网信部门。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铁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 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第八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 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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