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抄送国家网信部门,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铁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第七条.国家铁路局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第八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 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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