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抄送国家网信部门,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铁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网络设施 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第八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 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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