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实行年度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全面规划.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逐步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培肥地力,改善生态环境,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基本农田的农业开发建设进行投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 下同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 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