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科技创新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 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举措、协调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例会.跟踪督办等科技创新工作机制 统筹推进科创资源配置.科技政策落实 园区产业聚集.科创项目招引等工作.建立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多元化科技资金投入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安排专人做好政策宣传,活动组织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 发展改革 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 统计。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 市、区 科学技术协会按照章程在学术交流合作 科学普及和科普设施建设、科研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按照章程积极实施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 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