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科技创新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 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举措、协调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例会、跟踪督办等科技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科创资源配置 科技政策落实 园区产业聚集,科创项目招引等工作 建立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多元化科技资金投入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安排专人做好政策宣传、活动组织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发展改革,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按照章程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和科普设施建设 科研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按照章程积极实施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 科学普及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