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2023年2月11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林下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及其生态环境 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以开展复合经营为特征的生态友好型经济、包括林下种植 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第三条,发展林下经济应当遵循生态优先 保护优先 科学规划.科技引领。适度发展的原则,坚持绿色化。精品化.定制化,特色化、融合化发展方向。第四条。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下经济发展的领导.因地制宜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将林下经济发展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服务.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 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下经济发展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配合做好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第五条,自治州支持培育林下经济行业社会组织,林下经济行业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发展林下经济的政策和措施。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林下经济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并可以根据林下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行业发展林下经济的行规 行约和技术规范,第六条.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林农种养传统,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负面清单、科学评估可以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范围及利用方式,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别、规模以及利用强度、第七条、发展林下经济应当优先利用商品林地,禁止利用下列林地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活动,一。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二,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三。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四,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五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 生境。以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六,法律法规和国家 省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开展林下种植。养殖的其他林地、第八条,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以及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范围内.可以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第九条,发展林下经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森林类别。二、不得导致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降低,三.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四、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五,不得影响珍贵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六 不得种植。养殖有害物种。七,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八,种植,养殖 林下采集 森林景观利用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国家和省尚未制定种植 养殖、采集.景观利用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第十条,自治州鼓励开展下列林下经济活动,一,发展中 彝。药材 食.药,用菌、经济林、蔬菜、花卉 饲草等林下种植.二。发展猪、牛.羊。鸡,鸭,鹅,蜂等林下生态养殖,三,采集和加工野果。野菜、野生菌等林下产品、四、发展森林游览观光、森林康养.森林人家、林家乐。农家乐等森林景观利用,支持在适合区域发展林下种植 林下养殖.林下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多种发展模式融合.第十一条。林下种植中,彝.药材 食.药。用菌、森林蔬菜等.可以结合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低质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森林采伐更新,森林结构调整,森林生态修复等开展,鼓励以定向培育商品林和定点集中种植方式发展天麻.茯苓、木耳等消耗木材量大的林下种植、第十二条,除本条例利用林地.森林。林木的规定外。开展林下养殖。还应当遵守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环境卫生和安全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林下养殖对人类和其他动物具有危害性。攻击性的动物,应当与人类和其他动物聚居或者活动频繁区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立安全保障措施和标识标牌,第十三条.自治州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调查野生道地药材 本地特色食.药 用菌等珍贵野生林下资源分布和储量。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物种灭绝、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推广规范采集技术.禁止灭绝性采集、采挖野生道地药材,禁止采集和销售未成熟和过熟的松露.块菌,松茸等珍贵野生食,药.用菌。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公益林,采种母树林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割树脂,剥树皮 采松花粉、禁止采挖和买卖林下腐殖土,第十四条、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宣教 大众健身 生态公厕,供水供电,环境卫生等森林康养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开展保健养生.康复疗养。健康养老、休闲游憩、健身运动,健康教育等森林康养服务,支持积极创建森林康养特色小镇、森林康养人家、第十五条,发展林下经济需要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房舍.通讯等基础设施,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条件和标准的、可以依法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不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条件和标准的.按一般建设项目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经营者可以利用既有林间步道,护林防火道路,生产性道路。供电供水设施.林区生产生活用房等 修缮 改造成开展林下经济需要配套的相关基础设施、但不得影响原有设施基本功能.鼓励经营者使用移动式。组装式经营管理和服务设施 但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六条、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对滇重楼、灯盏花,滇黄精。白芨。松茸,牛肝菌等特色林下经济产品进行精深加工 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加快制定和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引导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 加强林下经济产品安全日常检测,建立主要林下经济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逐步实现全过程电子化信息查询追溯,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培育市场潜力大,产业优势强、区域特色突出,产品附加值高的林下经济产品品牌.打造知名特色区域品牌和中国驰名商标,支持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保护标识 参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道地药材认定,第十七条.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等林下经济经营主体。鼓励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发展林下经济、支持创建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等专业化服务 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林下经济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在使用林地定额指标.贷款贴息.保险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资源保护责任,第十八条、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大力宣传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先进经验 展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发展模式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要林下经济产品集散地、林下经济优势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培育区域性中心市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下经济产品线上营销平台建设 推进传统营销模式与电商集群等新兴营销模式共同发展,自治州 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林下经济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物流体系.第二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农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林下经济贷款贴息支持力度。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林下经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专利申请、加强林下经济知识产权保护.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科技.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下资源保育促繁研究,林下经济技术培训.建立林下经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第二十二条,自治州 县、市 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林业 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下经济研发,生产.管理。销售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人才专家库.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下经济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1991年4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