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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 包括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 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及其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税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租赁、抵押等、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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