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吉林省生猪屠宰厂(场)等级评定 DB22/T 3095-2020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2/T 5047-2020
  •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
  •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吉林省自然保护地信息化监测系统建设规范 DB22/T 3163-2020
  • 吉林省大风天气过程强度评估方法 DB22/T 3141-2020
  • 吉林省冰雪旅游服务规范 DB22/T 3188-2020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供水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通知擅自停业.歇业和改变工程用途的 二.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三,发生水质污染和重大突发供水事件未及时上报的,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不听劝阻,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建设及维修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破坏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三,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供水的.责令补交水费.拆除转供水设施。并处盗水或者擅自转供用水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 擅自占用农村供水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