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违反规定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第五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有执业资格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