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 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 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 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 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