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 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清泉,二.七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 协调.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 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 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 灌溉,排涝 引 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三.体育,旅游项目,四 卫生,社会福利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 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 抢险 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 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九 确定中标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 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 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 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三 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二十二条,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四条,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五条.服务类 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行政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 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 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评标专家遴选 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三十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三十一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第三十二条.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第三十三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 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 投标.开标、评标 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 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 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 泄露标底 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 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第三十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 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第三十七条,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 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第三十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 四 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第四十三条.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第四十五条,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