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 第10号、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 季允石,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储运 销售.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封闭运行 全程服务,依法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推广使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财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做好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进行宣传,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或者改造设施,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第九条、配送单位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并向加油站、直销单位等供应车用乙醇汽油,确保市场供应.第十条。配送单位必须使用国家和本省定点企业生产的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 按国家有关标准组织调配,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配送单位的服务质量和销售价格进行评价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加油站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和期限进行设施。设备改造 本规定施行后新建的加油站 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的标准,第十三条。加油站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自2006年2月1日起,任何单位不得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 第十五条.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使用普通汽油的车辆在改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愿原则,由车辆所有者到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维修企业对车辆的油箱,油路进行清洗.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市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的告知标示牌,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二,违法干预配送单位 加油站经营活动的,三、违法增加配送单位、加油站和直销单位负担的,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 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