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陆、兵。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车辆尾气污染,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区域内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 是指依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的清洁环保燃料.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先试点后推广 试点范围和时间以及全自治区封闭销售、使用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军队特需 国家和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负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项目建设和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 使用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加油站建设或者改造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技术规范,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 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五条 除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配用于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自治区的规定,遵守技术规范 保证产品质量。第六条。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自治区的规定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销售的油料品种。标号,价格,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第七条。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 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作价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八条,车辆使用乙醇汽油前。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由车辆所有人自主决定.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明码标价,提供优质服务。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含技术参数调整 服务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调配 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调配,储运。销售 库存台账。第十条,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 个人以及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的企业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一条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单位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自治区边界公路入口。自治区内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仅销售乙醇汽油、的标志,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配.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以及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一,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调配用于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的,依法予以取缔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加油站在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继续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建设或者改造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责令整改和暂停经营活动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四,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的企业不遵守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