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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七年十一月九日.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 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 兼 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 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 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 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四、根据本村实际 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 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 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 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 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 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 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励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 用电、用气条件。第十三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 并实施跟踪复查,第十四条 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 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 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 餐饮。娱乐 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 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三 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 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七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第十六条、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 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三,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四.严格用火 用电制度 五、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第十七条,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一,爱护消火栓 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二、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四,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 采取防火措施 五 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保险片、六。安全使用明火 定期清理火炕、墙、烟道 检修住宅内的燃气管道.器具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八.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 有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 法规 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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