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193,号,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 进行调整的行为,第三条,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第四条,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第五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第六条。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第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 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七 履行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八条。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 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 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 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 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 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 地类 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 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 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