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安徽省桥梁预应力张拉和孔道压浆施工指南 DB34/T 3585-2020
  • 安徽省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建设规范 DB34/T 3679-2020
  • 安徽省电子政务外网政务部门接入规范 DB34/T 3607-2020
  • 安徽省煤灰中六价铬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DB34/T 3691-2020
  • 安徽省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罐体定期检验规程 DB34/T 1706-2020
  • 安徽省公路桥梁维修与加固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B34/T 3677-2020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安徽省电子政务外网市县网络总体构架设计规范 DB34/T 3606-2020
  • 安徽省精密数控机床工作台多点热误差的测定 DB34/T 3600-2020
  • 安徽省船闸工程施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34/T 3586-2020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2012年5月22日、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 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 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 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 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 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 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 建设工期等内容,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 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 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三章.供水与用水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 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三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 健康检查.持证上岗,五、建立水源水 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 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 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 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 并按时交纳水费、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一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 从事捕捞 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站。等污染源.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 取土、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 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 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 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 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 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 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 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 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