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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 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 预防和减灾等活动、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 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 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 及时性 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 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 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城市气象灾害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 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 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三章、建设与保护、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农业,水利 林业,交通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监测站点。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 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 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 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第十九条.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 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第四章.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管理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 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 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 预警信息。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广播 电视 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公布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第五章,防灾与减灾、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 组织指挥体系及有关部门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内容、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 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第二十九条、重大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变化趋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基础设施。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大型水库、城市供水和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区域,森林火灾频发区、干旱和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并适时组织作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 广播,电视 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 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履行相关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组织论证 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 网站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未及时增播、插播重大灾害性天气补充,订正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玩忽职守 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 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三、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连阴雨。干旱、台风 龙卷风.大风,寒潮。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结 积,冰、大雾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 实现增雨雪.防雹 消雨.消雾 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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