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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4、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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