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拖欠工资的.可以通过各种形式通报批评。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的,以及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加班费.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 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怠于履行监察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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