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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闲置土地处置.第十五条,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2年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 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六条 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二,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三,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三.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 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 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 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 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 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 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或县 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一 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三 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四 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 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 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市和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二,调查取证.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五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七,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 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二十二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 由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用地单位、个人对市、县 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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