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置、第十五条,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2年.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征收土地闲置费外 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一 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二 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三 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三、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 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 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 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一、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三,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 四,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市和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 二 调查取证,三 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七,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或县,市 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用地单位,个人对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