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闲置土地处置、第十五条,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2年,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六条、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二.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 三,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三、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 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一,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二 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三,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 四 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市和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二,调查取证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 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七,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二十二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或县.市 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用地单位.个人对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