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闲置土地处置 第十五条、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2年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六条。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 按下列方式处置,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限期开发建设 二,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三,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三,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 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市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 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 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一 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三.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四.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市和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二.调查取证.三 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六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 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七。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二十二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用地单位、个人对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