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闲置土地处置,第十五条、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2年,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 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 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六条.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 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二、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三 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三,已实施通水,通电 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 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 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一,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三、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四,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 市和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 二,调查取证、三 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七 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二十二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 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用地单位.个人对市,县 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