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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闲置土地处置.第十五条.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超过2年。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六条、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二.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三 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 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三.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市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 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 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一。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三、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四。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 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市和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二、调查取证。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 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七 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二十二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或县 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用地单位.个人对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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