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置、第十五条,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2年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 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 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六条.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 二 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三,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三.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市,县,市 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 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或县 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一,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三 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四。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 市和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 二.调查取证,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七。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 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二十二条、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用地单位 个人对市,县 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