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六条、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八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 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第十一条,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 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年。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 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 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第十四条、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第十五条.劳动者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十六条。劳动者享受法定假的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 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八条,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第十九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第二十条,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依法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由企业代扣的有关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依法由企业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 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 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第二十三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通过办理履约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途径,加强工资支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