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六条,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八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 可以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第十一条、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 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年,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 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 第十四条.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第十五条、劳动者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十六条。劳动者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第十七条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十八条,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 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第十九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依法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由企业代扣的有关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依法由企业代扣的其他款项、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 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 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第二十三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 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办理履约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途径 加强工资支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