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广告管理工作,采取措施,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广告审查机关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广告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广告协会按照本条例及其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协助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第六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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