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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 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 附属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 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 认建,认养 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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