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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 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 花草,种子的苗圃 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 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 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 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 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 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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