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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 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 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 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 提倡植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 认建。认养 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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