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 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 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 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 湿地 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 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 优化绿化结构 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