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 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 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 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 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