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 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 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 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 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