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 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 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 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 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 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