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 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 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 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 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 郊野公园.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 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 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 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