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第三十四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三,采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三十六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 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七条,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二 采矿权属无争议、三 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五 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第四十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 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第四十一条.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的批准手续、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 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