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人应当将具体拆迁地段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后公布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 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其他业主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二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政府的廉租住房。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并互不结算差价,第三十三条.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实行产权调换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 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第三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根据重置价格.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拆除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 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 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三十七条.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 建筑结构。建筑面积 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被拆迁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市房管部门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本地房产交易信息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之日起3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 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第四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之日起3日内予以解释.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技术鉴定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第四十二条。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 其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 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第四十三条,拆迁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安置房源确定,拆迁住宅用房。可以异地安置.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拆迁营业 办公用房,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营业 办公用房建设的、应当优先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地段安置房源不足或者不用于同类营业 办公用房建设的、可以异地安置、第四十四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 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四十五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验收合格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前款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一,已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二.已经市,区总工会批准为特困救助的家庭。三 市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第四十七条,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被拆迁人同意,房屋承租人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第四十八条,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发还产权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按处理决定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 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拆迁落实私房政策待发产权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就原房屋建造价格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各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给予安置,第四十九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 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第五十条,拆迁房管部门公有出租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可以将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房屋承租人应当向被拆迁人交纳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 第五十一条,拆迁工业用房,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 生产规模进行补偿安置。具体补偿安置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第五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 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房管.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施行后改为营业房延续使用的 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 按照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其中.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五十五条.安置用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拆迁人对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发给、并列第一 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安置用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拆迁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用房,然后由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提前腾空房屋并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人可按提前天数给予适当奖励,第五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其搬迁后 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 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其中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600元.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本市市区物价水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原有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住宅周转用房应当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五十七条。拆迁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搬家补助费每户为600元,二。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搬家补助费每户为700元.三、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 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物价水平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第五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所在单位应当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3天假期。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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